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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召开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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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召开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会议

菏泽市召开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会议8月18日,菏泽市召开全市驾培工作会议,传达《关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菏交运[2020]5号)精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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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召开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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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菏泽市召开全市驾培工作会议,传达《关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菏交运[2020]5号)精神,安排布置有关工作。


8月10日,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菏泽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鲁交城市(2020) 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现将我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以下分别简称“培训平台”、“考试平台”,合并简称“两个平台”)联网对接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推进两个平台联网,实现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一)升级完善驾校计时培训系统。各驾校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通知》(交办函 (2016) 460号)要求,自行选择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终端设备、驾驶模拟器、远程网络教育等教学设施。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终端设备必须通过中国交通信息中 心测试并备案,终端设备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3C认证。驾校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终端设备的升级改造及安装、调试应于9月20日前完成。
(二)做好驾校计时培训系统与培训平台联网。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通知》(交办函 (2016) 460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交运发(2016) 128 号)要求,对照驾校许可内容,逐个驾校、逐辆教练车、逐个教练员录入信息,按照许可的驾校教练场地、训练道路划设电子围栏,严禁由驾校自行录入或由计时系统服务商代录代划。驾校信息录入和电子围栏划设情况要有书面台账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业务人员签字确认。9月20日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成驾校计时培训系统与培训平台联网,确保实现全市驾驶培训“一张网”。
(三)全面启动两个平台对接工作。按照省厅统一部署,10月1日前,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成全市驾校计时系统升级应用,并接入培训平台与考试平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完成考试系统闸机改造,并实行考试前学时核查。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省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后,实行培训考试一体化监管服务。
(四)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有效衔接。从2020年11月1日起,除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外,驾校要将学员报名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个部分培训和阶段考核信息、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核发等信息按规定录入计时培训系统并上传至培训平台。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培训平台审核培训记录信息,并将四个部分审核合格的培训记录信息自动上传。培训平台将审核合格的培训记录信息实时共享至考试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考试平台受理学员申请“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基础和场地驾驶”、“科目三道路驾驶”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要将培训平台共享的审核合格的培训记录信息作为受理考试的依据,确保学员正常参加培训和预约考试,切实保障学员培训考试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1日以前,已经报名参加培训但尚未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相应科目考试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和要求,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培训记录参加相应科目考试
二、落实驾校主体责任,优化培训服务
(一)严格落实培训要求。驾校要依托培训平台,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要求组织培训,使用规范化教材、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加强素质教育,突出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的培养,并贯穿到培训全过程。学员完成各阶段培训后,驾校要按规定进行阶段考核,全部考核合格,发放结业证书。不得随意缩减培训学时、减少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学时信息真实、有效。严禁伪 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
(二)严格落实培训责任。驾校在学员报名时,要逐一书面告知学员达到规定学时才能准予考试,告知书要存档备查;在培训、指导考试预约过程中,要做好宣传,使学员充分了解“两个平台”对接的作用意义和相关要求,避免学员盲目预约和因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无法正常考试。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联网对接后的舆情动向和社会效应,及时通报苗头性、趋势性、突发性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四)加强教练车、教练员动态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培训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驾校教练车、教练员动态监督。对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的教练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录入培训平台,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道路运输证,抄告行政审批部门重新核定经营许可。教练车不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培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教练车专用车牌;违反道路训练路线、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教练员严重交通违法、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依法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教练员资格。
(五)强化失信惩戒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诚信山东”、“信用菏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大力推进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驾校、教练员信用体系和“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驾校、诚信教练员给予鼓励;对失信驾校、失信教练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督促驾校和教练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六)强化工作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两个平台联网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合作,强化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筑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 一道防线。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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